生育保险涉及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提高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调整提高了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已从6月1日开始执行。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部分。首先,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支付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标准也不同。自然分娩在一、二、三类医院支付标准分别提高了1000元、800元、700元,提升幅度分别达到46%、40%、39%。剖宫产按医院的级别也分别提高了1000元、700元、400元不等,提升幅度达到22%、16%、10%。其次,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支付标准。剖宫产伴手术同切口实施妇产科相关手术的费用,在剖宫产病种付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所实施的手术,不同收费类别的医疗机构相应增加。再次,提高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产前检查费按人头限额支付,妊娠至分娩前待遇支付标准最高可支付1500元。(记者 闫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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