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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有效 政府有為 企業有利

臨汾市跨入工業項目“標准地”時代

時間: 2020年07月17日17:17 來源:臨汾日報進入論壇手機讀報

  日前,市政府印發了《關於推進“標准地”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提出今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要全部建立“標准地”制度,加速項目開工落地。

 

  “標准地”是指在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對新建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指標,並實現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的可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推進“標准地”改革是營造我市“六最”營商環境,深化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改革,提高土地供應效率,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重大舉措。

 

  《方案》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快推進企業對標競價的“標准地”制度,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等有條件的區域,實施“標准地”出讓制度,加速項目開工落地,推動企業投資項目辦理由事前審批向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服務轉變,逐步實現一般項目“全承諾、零審批、拿地即開工”。

 

  《方案》規定了“標准地”出讓的程序為事先作評價、事前定標准、事中作承諾、事后強監管。即政府出讓土地前,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評價,確保具備項目動工開發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在區域評價的基礎上,由政府按照高質量發展導向要求,制定本縣(市、區)、開發區“標准地”控制性指標,並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和《“標准地”項目投資建設合同》﹔用地企業對標競價取得土地后,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同時,與當地開發區(園區)簽訂《“標准地”項目投資建設合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期、投產期監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聯合獎懲機制。

 

  《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及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負起推動“標准地”工作的主體責任,各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別推進,合力保障“標准地”制度落實到位。(鄭紅衛)

(責任編輯:姚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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