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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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资金投入不足的责任承担。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简单再生产支出和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支出的资金)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孙哲峰)

(责编:阴豪、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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