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隰縣:用好“12345”工作法 推進鄉鎮綜合執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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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省、市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隰縣緊扣省委、市委關於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聚焦縣情實際,深入分析研判,勇於攻堅破題,探索形成了“12345”工作法,有力推動鄉鎮綜合執法改革走深走實。

  “1”是“一支隊伍管執法”。隰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合一”模式,由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圍繞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生態保護、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等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長由鄉(鎮)長擔任,轄區派出所所長和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鄉(鎮)長擔任副隊長,結合實際設數個綜合執法分隊,落實包片負責、巡查上報、執法處置等工作,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2”是“兩套方案把方向”。結合實際相繼出台了《隰縣加強鄉鎮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隰縣鄉鎮綜合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培訓方案》),以建立一支執法行為規范、執法力量強勁、執法本領高強的執法隊伍為目標,為加強鄉鎮執法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方案》明確了加強鄉鎮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調配模式,為改革提供了具體遵循﹔《培訓方案》明確了培訓的指導思想、培訓目的、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實施主體,將培訓內容細化為法治思想培訓、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專業法律知識培訓、防范執法風險培訓和執法信息化培訓五大類。

  “3”是“三張清單解難題”。一是明確任務清單。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鄉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專班迅速列出工作任務清單,細化改革任務,厘清責任,倒排工期,做到明責履責盡責。二是明確執法事項清單。重新梳理出台了《隰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對執法權限的權利類型、權力事項名稱、事實依據、實施主體進行統一公示。共梳理出行政執法事項110項,其中法律授權類99項,委托授權類4項,其他類7項。三是明確任務落實清單。對照工作任務,定期匯總改革推進情況,形成任務落實清單,及時掌握各鄉鎮工作情況,並對各鄉鎮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情況進行打分排隊,督促改革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落細。

  “4”是“四項機制促規范”。一是完善執法協同機制。縣直有關執法單位法制股(室)負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業務的指導和跟蹤。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在執法巡查時發現案件線索,對於能夠自行作出執法處理的,依法直接作出處理﹔對於委托授權的處理事項,第一時間聯系委托單位責任人,由委托單位責任人及時跟蹤指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具體實施,案結事了后將執法信息及時推送委托單位。委托執法案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鄉鎮的,由委托單位進行處理,相關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予以配合。二是完善爭議解決機制。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委托部門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和專業知識培訓,對委托事項進行指導、協調、監督﹔縣司法局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鄉鎮之間因委托執法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委托部門決定﹔涉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爭議的,由縣司法局協調處理﹔遇到超出鄉鎮和部門執法權限需要縣政府作出決定的重大問題,相關鄉鎮報縣司法局,縣司法局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決定。三是完善法制審核機制。各鄉鎮成立案件審核領導組,鄉(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縣司法局負責人、委托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經過案件審核領導組集體討論,討論結果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其他行政執法決定在作出前,應當按照案件審核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審核。四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考評體系,鄉鎮受委托開展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是“五個措施強保障”。一是出台考評考核保障措施。堅持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結合,圍繞專業能力素質、執法辦案數量、執法普法效果、聯動配合情況、基層群眾評價等內容,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評價。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鄉鎮和主管部門進行考核,考核採取指標量化、組織評價、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公安、司法、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執法機構派駐人員的日常考核由鄉鎮負責,年度考核要綜合分析日常考核情況,考核時要聽取所在鄉鎮黨委意見,鄉鎮對其考核評分佔比應達60%以上。考核結果與獎懲、晉升、調整等挂鉤,對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個人,評選為優秀執法個人,連續三年優秀的優先推薦評選為擔當作為干部,符合條件的優先晉升職級和等級、優先推薦進入鄉鎮領導班子。二是出台場所設備保障措施。辦公場所和罰沒存留場所由各鄉鎮按需保障,按照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求購置配備必要的執法記錄儀﹔調配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實物保障用車編制,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確保每個鄉鎮至少有2輛執法車輛,人口2萬人以上的鄉鎮配備執法車輛3輛。三是出台執法人員保障措施。明確執法人員組成分為專門執法人員、機動執法人員、輔助執法人員三類。專門執法人員除鄉鎮綜合執法辦公室使用行政編制的3-5名人員、縣級相關領域執法隊包片人員及派駐鄉鎮的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執法機構人員外,再指定部分擁有執法証的人員納入,組成不少於10人的鄉鎮行政綜合執法相對固定人員,開展日常執法工作﹔機動執法人員:由鄉鎮其它取得執法資格証人員組成,在執行重大執法任務時參與執法行動,按照轄區人口2萬至5萬人、2萬人以下標准,機動執法人員原則上不少於8人、6人﹔輔助執法人員由縣級派駐鄉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人員和網格員組成,配合開展執法工作。四是出台工作經費保障措施。明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運行后,核減原有分散執法的經費預算,重新核算現有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統一核撥,確保每個鄉鎮行政執法經費不少於10萬元。五是出台待遇報酬保障措施。明確縣公務員局和縣人社局按照高於縣直機關同級別人員待遇報酬20%的標准,落實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邊遠山區補貼,事業編制人員參照公務員標准發放交通補貼。

(責編:陰豪、郝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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